汕头市公务出差住宿标准一般参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是一些基本标准,但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汕头市的实际情况和文件要求有所调整:
1. 三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武汉、成都、重庆、西安、沈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哈尔滨、长春、昆明、南宁、郑州、石家庄、天津、太原、海口、贵阳、乌鲁木齐等):
住宿费标准:不超过130元/天。
2. 二类地区(其他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
住宿费标准:不超过100元/天。
3. 一类地区(其他地级市、县级市、县等):
住宿费标准:不超过80元/天。
4. 镇级地区:
住宿费标准:不超过60元/天。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实际住宿费用可能因地区、时间、住宿条件等因素有所不同。出差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住宿地点,并遵守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出差人员住宿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如有超标情况,出差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您在具体执行公务出差时,咨询当地财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以获取最新的住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