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聘用原则: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2. 聘用范围:聘用干部的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3. 聘用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聘用程序: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考试、考核等方式招聘干部。
确定拟聘人选:根据招聘条件和程序,确定拟聘人选。
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试用期、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等。
5. 试用期:事业单位聘用干部一般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6. 合同管理:事业单位与聘用干部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7. 合同解除: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 争议处理:聘用干部与事业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以上仅为简要概述,具体规定请参照《山东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