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下是一般性的内容概述,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
甘肃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概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中,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但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的用地。
第三条 临时用地的管理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土地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用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临时用地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用地范围和期限;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不改变土地用途;
(四)不影响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申请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初审意见报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四)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临时用地的使用与保护
第六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范围;
(四)不得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五)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状。
第四章 临时用地的收回与补偿
第八条 临时用地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九条 临时用地收回时,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管理办法的详细条款和操作流程应以甘肃省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