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安全组织
2.1 建筑工地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2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总工程师、安全员担任。
2.3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责任
3.1 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2 项目总工程师、安全员、各施工班组负责人等均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负责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3.3 各施工班组应设立消防安全员,负责本班组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4.1 消防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2)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加强对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4)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2 消防设施管理
(1)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禁止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用途。
4.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1)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气审批制度。
(2)禁止在施工现场擅自使用明火、电焊、气割等作业。
(3)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确保线路、设备安全可靠。
4.4 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1)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
(2)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燃易爆物品泄漏、燃烧。
4.5 火灾事故处理
(1)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迅速报告消防部门,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
(3)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奖惩
5.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6.1 本制度由建筑工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