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是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权力。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合法性:行政权力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具有法定的权力来源和行使范围。
2. 强制性: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命令和决策的实施。
3. 普遍性:行政权力是面向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具有普遍适用性。
4. 执行性:行政权力主要是执行国家意志,将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转化为具体的社会管理行为。
5. 权威性:行政权力来源于国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时,其决定和命令通常被社会成员所接受和遵守。
6. 服务性:现代行政权力强调服务职能,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服务于人民。
7. 相对独立性: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应当独立于立法、司法权力,但也要接受它们的监督。
8. 有限性: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范围。
9. 责任性:行政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动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行政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也会发生变化。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权力的基本面貌,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