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领导人: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等。
2. 来访的外国国家领导人:包括外国总统、总理、副总理、外交部长等。
3. 重要外宾:指对我国进行友好访问的外国政府官员、国际组织代表等。
4. 中央和省级领导干部:包括中央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要领导。
5. 其他重要客人: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党派领导、各人民团体负责人等。
6.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邀请的嘉宾:这些单位或团体因工作需要,邀请政府有关部门或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等。
7. 新闻媒体记者:在重要会议、活动等场合,需要邀请的新闻媒体记者。
8. 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上级机关或领导指定的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
公务接待应当遵循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