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以下是湖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1.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当事人认错悔改的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1.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充分。
2. 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听证程序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的救济
1.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规定
1.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机制,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是湖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