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中,行政主体通常指的是享有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以下主体不属于行政法的行政主体:
1. 个人: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都不属于行政主体。个人只能作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2. 非行政组织:如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除非它们在特定情况下被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否则它们不是行政主体。
3. 非法人组织:没有法律地位的组织,如未经注册的临时小组等,它们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4.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虽然某些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可以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它们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不属于行政主体。
5. 临时性行政机构:这些机构通常是针对特定任务而设立的,任务完成后即解散,它们本身不具备持续存在的法律地位,因此也不属于行政主体。
上述分类并非绝对,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