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领导干部试用期延长有以下规定:
1. 试用期延长的前提条件:
(1)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2)试用期内因工作需要,组织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的;
(3)试用期内出现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家庭困难等,需要延长试用期的。
2. 试用期延长的程序: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定期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如发现试用人员考核不合格,应及时提出延长试用期的建议;
(2)试用期内,如因工作需要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3)试用期内,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3. 试用期延长的期限:
(1)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延长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试用期的剩余期限。
4. 试用期延长的审批:
(1)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延长试用期的建议,报上一级组织审批;
(2)试用期内因工作需要延长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延长试用期的申请,报上一级组织审批;
(3)试用期内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延长试用期的申请,报上一级组织审批。
延长领导干部试用期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延长试用期,或滥用职权延长试用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