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常是指以下几类:
1. 政府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如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等。
2. 政府部门:在政府机构内部,根据职能划分的不同,如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
3. 事业单位:这些组织通常由政府设立,以公益为目的,如公立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4. 社会团体:这些组织由公民自愿组成,以实现共同意愿和目标,如工会、商会、协会等。
5. 群众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责基层公共事务的管理。
6. 企业法人: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也可能承担一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例如国有企业。
7. 特别行政区: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这些组织通过法律授权,负责制定政策、管理资源、提供服务、维护秩序等,以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