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级并行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职级并行原则
1. 职级并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职级并行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3. 职级并行应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职称制度改革相结合。
三、职级并行条件
1.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在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且在现岗位工作满3年。
3.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4. 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5. 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
四、职级并行程序
1. 事业单位根据职级并行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报名。
2. 事业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职级并行的对象。
3. 事业单位组织参加职级并行的职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4. 事业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晋升职级的职工名单。
5. 事业单位将拟晋升职级的职工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 公示无异议后,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职级晋升手续。
五、职级并行待遇
1. 职级晋升后,职工享受相应职级的工资待遇。
2. 职级晋升后,职工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3. 职级晋升后,职工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
六、监督管理
1.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级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职级并行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级并行工作责任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3. 职工对职级并行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事业单位提出申诉。
七、其他
1. 本细则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