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建设条例》是东莞市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东莞市房屋建设活动,保障房屋建设质量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设管理,保障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活动。
第三条 房屋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二、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 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房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设计。
三、施工与监理
第九条 房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房屋施工。
第十一条 房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房屋施工监理。
四、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质量安全的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房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房屋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房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检查。
五、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房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房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房屋产权人交付使用。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建设的;
(二)房屋设计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
(三)房屋施工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四)房屋建设过程中,未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检查的;
(五)房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