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驾驶证降级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该条例,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1. 驾驶机动车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2. 驾驶机动车有其他违法行为,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达到12分的。
此后,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B2驾驶证降级的规定也在逐步细化。例如,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B2驾驶证降级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B2驾驶证降级的规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逐步细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