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的,旨在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以下为《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督;
(四)文明管理,和谐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二)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三)组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四)监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五)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
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助、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理;
(三)城市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四)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环境卫生;
(五)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应当实行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城市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环境卫生,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的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