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制度是根据中央和北京市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为加强事业单位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而实施的一项制度。以下是北京市事业单位职级并行的细则概述:
一、适用范围
1. 北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民政、社会保障、农业、水利、环保、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旅游、商务、统计、档案、审计、监察等领域的单位。
2. 事业单位中的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二、职级设置
1. 管理人员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2. 专业技术人员职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中级、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中级、初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中级、初级)。
3. 工勤技能人员职级: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三、职级晋升条件
1. 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职级所要求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条件。
2.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职级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条件。
3. 工勤技能人员:具备相应职级所要求的技能水平、工作业绩、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条件。
四、职级晋升程序
1. 事业单位按照职级晋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晋升建议。
2. 事业单位将晋升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3. 上级主管部门对晋升建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4.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下达晋升通知。
五、职级待遇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级后,按照相应职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级后,在职务、职称、培训、考核等方面享有相应职级的待遇。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级后,在退休待遇、福利待遇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1.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级并行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职级晋升公平、公正、公开。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级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3. 对违反职级并行制度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北京市事业单位职级并行的细则概述,具体实施过程中,请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