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政府为了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实现军队干部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而制定的政策法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军队干部,包括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等。
二、自主择业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 年满45周岁以上,或者在军队工作满20年;
3.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自主择业程序
1. 干部本人提出申请;
2. 干部所在单位审核;
3.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部门审批;
4.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自主择业待遇
1. 一次性经济补偿;
2. 退休金;
3. 医疗保险;
4. 其他有关待遇。
五、自主择业干部的管理
1. 自主择业干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组织管理;
2. 自主择业干部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国家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
3. 自主择业干部应自觉维护军队形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六、自主择业干部的权益保障
1. 自主择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 自主择业干部在择业过程中,有权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待遇;
3. 自主择业干部在择业过程中,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中央军委干部部门负责解释。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军队干部队伍素质,促进军队干部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同时,也为自主择业干部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有利于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