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以下是它们的主要区别:
1. 定义不同:
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或组织。
行政法主体:是指依据行政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 范围不同:
行政主体:范围相对较小,仅包括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和组织。
行政法主体:范围较广,包括所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如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共同诉讼人等。
3. 法律地位不同: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决定权。
行政法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主要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
4. 法律关系不同:
行政主体:主要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等。
行政法主体:不仅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还可能参与其他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5. 权利义务不同: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法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如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在定义、范围、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法主体则涵盖了更广泛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