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江苏省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评价省辖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激励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履行职责,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党的领导贯穿考核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原则,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能力、工作实绩、作风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和实绩贡献;
(四)坚持科学考核、客观公正原则,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改进考核方式方法,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辖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
第四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省辖市、县(市、区)党委负责本地区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方案;
(二)组织实施考核;
(三)综合分析研判;
(四)形成考核结果;
(五)运用考核结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年度综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三)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情况;
(五)党的建设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八)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七条 考核内容应当结合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和标准。
第三章 考核方式方法
第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民主测评;
(二)个别谈话;
(三)查阅资料;
(四)实地考察;
(五)综合分析;
(六)其他方式。
第九条 考核对象应当包括:
(一)省辖市、县(市、区)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条 考核组应当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党委组成。
第十一条 考核组应当严格执行考核纪律,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使用、奖惩、培训、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较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运用情况,省委组织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江苏省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的概要,具体内容可能因版本更新而有所变化。如需查阅最新版本,请参考官方发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