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规定主要依据《天津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基本内容:
1. 着装要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肩章、胸牌等标志。
2. 着装时间: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执行公务和参加有关重要活动时,应当着装。
3. 着装种类:包括制服、警用装备等。
4. 着装标准:
制服:男性执法人员着春秋装、夏装、冬装,女性执法人员着春秋装、夏装、冬装。
警用装备:包括警用帽、警用腰带、警用皮鞋等。
5. 着装纪律:
不得擅自拆改、污损、损毁、变卖、赠送、转借、丢弃制服。
不得穿着非工作制服参加娱乐、休闲活动。
不得在非工作场所穿着制服。
6. 着装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着装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
执法人员违反着装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降低警衔或者辞退等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以天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