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中转学规定如下:
一、转学条件
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需要转学的,应提供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子女就学需要,需要转学的,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子女就学需要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学程序
1. 学生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转入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 教育行政部门对转学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转学证明。
4. 学生凭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时间
1. 高中阶段转学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2. 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可随时提出申请。
四、其他事项
1. 学生转学后,其学籍、成绩等档案资料由转入学校统一管理。
2. 学生转学后,其学籍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转学后,原就读学校和转入学校应加强沟通,确保学生顺利过渡。
4. 学生转学后,如发现不符合转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转学决定。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转学政策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