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范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晋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绩。
第四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身体条件,符合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工作实绩和任职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遵循以下程序:
(一)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
(二)组织考察;
(三)讨论决定;
(四)履行任职手续。
第六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职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工作实绩,突出政治标准;
(二)合理确定职数,严格任职资格;
(三)公开透明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职级,应当结合干部队伍实际,统筹兼顾,合理确定晋升职级人数,不得突破职数限额。
第二章 职务晋升
第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在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一贯表现和任职情况等因素。
(二)组织考察。考察对象应当是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比较突出的公务员。
(三)讨论决定。根据考察情况,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晋升职务人选,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四)履行任职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政治素质好,忠诚干净担当,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工作能力强,熟悉业务,善于创新,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条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工作能力强,熟悉业务,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晋升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二)晋升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四)晋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四年以上;
(五)晋升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四年以上;
(六)晋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厅级领导职务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晋升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二)晋升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四)晋升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四年以上;
(五)晋升副厅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四年以上;
(六)晋升正厅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五年以上。
第三章 职级晋升
第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在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一贯表现和任职情况等因素。
(二)组织考察。考察对象应当是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比较突出的公务员。
(三)讨论决定。根据考察情况,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晋升职级人选,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四)履行任职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政治素质好,忠诚干净担当,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工作能力强,熟悉业务,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晋升一级科员、二级科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二)晋升四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担任四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担任四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四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担任四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九)晋升一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调研员、一级调研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担任四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以下职务四年以上;
(十一)晋升三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三级巡视员、四级巡视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十二)晋升二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巡视员、三级巡视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十三)晋升一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巡视员、一级巡视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第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符合下列工作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科员、二级科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二)晋升四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担任四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担任四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四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担任四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九)晋升一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调研员、一级调研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担任四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以下职务四年以上;
(十一)晋升三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三级巡视员、四级巡视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十二)晋升二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巡视员、三级巡视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十三)晋升一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担任二级巡视员、一级巡视员以下职务三年以上。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符合下列工作实绩条件:
(一)晋升一级科员、二级科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二)晋升四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三)晋升三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四)晋升二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五)晋升一级主任科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七)晋升三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八)晋升二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九)晋升一级调研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十)晋升四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十一)晋升三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十二)晋升二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十三)晋升一级巡视员职级的,应当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符合下列任职表现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群众公认;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确保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第二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职级,应当接受组织考察,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职级,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职级,应当严格执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职级,应当严格执行辞职、辞退、退休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职级,应当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