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等。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四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性开采、综合利用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勘查费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勘查活动。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应当及时登记,并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开采资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费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开采活动。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矿产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四章 矿产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制度。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矿产资源不被破坏和浪费。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依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五章 矿产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护性开采,合理开发利用;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三)坚持科技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的;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勘查费用或者开采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的;
(四)破坏矿产资源、污染环境、浪费土地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时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