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违建的界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浙江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下是一些基本的界定标准:
1. 未取得规划许可: 在城乡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于违法建设。
2. 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 即使取得了规划许可,但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也属于违法建设。
3.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4. 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 例如,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等,也属于违法建设。
5. 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 对于临时建筑,如果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未拆除的,也属于违法建设。
具体的界定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各地市、县(市、区)制定的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具体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违建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需要详细了解某个具体案例的违建界定标准,建议咨询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