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这里所指的学历教育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教育阶段。
2.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相关支出,也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这通常指的是通过考试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如会计、律师、医师等职业资格证书。
3. 个人接受的专业技术培训:
个人接受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也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参加的各类兴趣班、社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
个人支付的出国(境)旅游费用;
个人支付的出国(境)探亲费用;
个人支付的出国(境)就医费用;
个人支付的出国(境)培训费用;
个人支付的出国(境)考察费用;
个人支付的出国(境)实习费用。
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支付的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等费用需有正规发票或收据;
个人需持有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个人需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