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燃煤锅炉审批规定如下:
一、审批主体
贵州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燃煤锅炉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条件
1.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燃煤锅炉的环保标准;
2. 具备燃煤锅炉安装、使用、维护等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
3. 具有燃煤锅炉安装、使用、维护等相关安全措施;
4. 具有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燃煤锅炉审批申请;
2. 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颁发燃煤锅炉审批许可证;
4. 申请人按照批准的要求,办理燃煤锅炉安装、使用、维护等相关手续。
四、审批期限
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收到燃煤锅炉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监督管理
1. 燃煤锅炉安装、使用、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燃煤锅炉的环保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 环境保护部门对燃煤锅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其他
1. 燃煤锅炉审批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审批;
2. 燃煤锅炉审批规定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审批条件和程序请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