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上肢残疾人:双上肢缺失或丧失功能;单上肢缺失或丧失功能,另一上肢功能正常,但上肢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 下肢残疾人:双下肢缺失或丧失功能;单下肢缺失或丧失功能,另一下肢功能正常,但下肢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3. 混合肢体残疾人:双上肢缺失或丧失功能,同时双下肢功能正常;或双下肢缺失或丧失功能,同时双上肢功能正常。
4. 其他肢体残疾人:如手、足、踝关节等部位的缺失或严重畸形,导致肢体功能受限。
肢体残疾人等级的划分依据是《残疾人评定标准》,具体评定时还需要结合实际身体状况和功能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在中国,残疾人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代表较重、较轻的残疾程度。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通常指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