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并不局限于上下级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以下是一些可以联合行文的情形:
1.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2.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3. 以下部门、机关和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一是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二是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三是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四是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因此,联合行文不仅可以是上下级机关,还可以是同级机关或特定部门之间的联合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