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一建(一级建造师)的社保要求如下:
1. 社会保险缴纳:一级建造师需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通常以个人工资收入为准,但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一般而言,缴费基数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3. 缴费比例:不同险种的缴费比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一般而言,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比例通常为0%。
4. 缴纳期限:一级建造师在取得资格证书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具体期限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5. 补缴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情况,可以补缴,但补缴期限和金额可能会受到限制。
6. 中断续缴:如果一级建造师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社保中断,应及时办理续缴手续,确保社会保险的连续性。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时间和政策调整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