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体检项目包括视力、听力、嗅觉、肢体功能等方面的检查。以下是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视力、听力、嗅觉、肢体功能
1. 视力检查:受检者需按照规定距离进行视力检查,包括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色觉检查等。
2. 听力检查:受检者需进行纯音听力检查,包括气导听力、骨导听力等。
3. 嗅觉检查:受检者需进行嗅觉功能检查,包括嗅觉阈、嗅觉辨别等。
4. 肢体功能检查:受检者需进行以下检查:
(1)肌肉力量:通过握力、背力、臂力等测试,评估受检者的肌肉力量。
(2)关节活动度:通过关节活动度测试,评估受检者的关节活动范围。
(3)步态检查:观察受检者的步态,评估其肢体协调性和平衡能力。
(4)运动协调性:通过协调性测试,评估受检者的运动协调能力。
(5)平衡能力:通过平衡测试,评估受检者的平衡能力。
具体体检项目和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职位的要求有所不同。受检者应按照当地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具体规定进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