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公务员在上下班途中摔伤,且该摔伤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并且不是由于公务员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摔伤是由于公务员自身原因,如违反交通规则、醉酒等行为导致的,那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是否构成工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如果公务员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